一、農業用地之定義
『農地』泛指廣義的農業用地,指在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
二、耕地之定義
『耕地』是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農業用地的範圍包含耕地,因為要保護耕地及管理土地,耕地的保護規定及管制使用較(非耕地)之其他農業用地嚴格。
耕地保護限制
政府為保護耕地,就法令上對耕地有諸多限制,如分割條件限制、取得條件限制、耕地轉租限制、使用限制等。
特定農業區
係指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扁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因此,辦竣農地重劃的土地一定會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但是,特定農業區不一定就是有辦理農地重劃之農業區。
一般農業區
係指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山坡地保育區
係指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應注意山坡地保育區與依水土保持法令劃定之山坡地範圍定義不同。
山坡地範圍
山坡地範圍劃定,係指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除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由中央主管機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一)標高在100公尺以上者。(二)標高未滿100尺,而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山坡地範圍不一定就是山坡地保育區而已,也有可能涵蓋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鄉村區等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