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國文、實習記者龔子華/台北報導〕新竹魏姓家族日治時期原持有新竹縣3塊土地,因河川敷地而坍沒,後來土地浮出後被登記為國有,加上被徵收而無法回復所有權登記,也未獲得徵收補償費,魏家認為權益受損,求償2456萬多元,但一審敗訴,魏家不服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魏家應受領徵收補償款,逆轉改判國有財產署應賠償魏家2456萬多元;還可上訴。
魏家主張,日治時期於新竹縣原持有3塊土地,期間沉於河川,土地浮出後,1993年被中華民國政府收歸國有並公告,後來因新竹地檢署為遷建辦公廳舍需要申請撥用,而由新竹縣政府辦理區段徵收,以致無法回復所有權登記,也未獲得徵收補償費,權益受損,因此提告要求國有財產署支付徵收補償費2456萬1600元。
國有財產署指稱,魏家人未依我國法律登記為土地所有人,因此自土地於1993年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開始,至魏家提起訴訟的2020年3月為止,已超過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15年時效,因此魏家無權請求徵收補償費。
台北地院審理後支持國有財產署見解,認為魏家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時效已消滅,判魏家敗訴。魏家子女22人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採不同見解,認為魏家人是直到2019年8月5日才知道本案土地被登記為國有,因此物上返還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應自此時才起算,魏家人尚未過請求權時效,今改判魏家人勝訴,國有財產署應賠償魏家2456萬1600元,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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