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關於遺產繼承和土地所有權的法律糾紛,其中涉及到繼承人對土地的公同共有權、所有權登記和對所有權的妨害等問題。主要主題是關於繼承人對遺產財產權的糾紛和法律程序,以及土地所有權登記和對所有權的保護。
某人在臨死前留下了一塊土地,並在遺囑中指定了六個繼承人,包括其子孫和兄弟姊妹的子孫。這六個人根據繼承法和民法的相關規定成為該土地的繼承人,並擁有該土地的全部財產權。
由於遺產尚未分割,六人在分割前都擁有該土地的公同共有權。在此期間,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且未作登記。後來,其中一人去世,其繼承人與其他繼承人一同繼承了其該土地的財產權。當土地浮覆回復原狀時,繼承人可以要求回復該土地公同共有的所有權。
然而,有人在該土地浮覆原狀後的登記了所有權,這已構成對繼承人的所有權的妨害。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繼承人可以要求塗銷該所有權登記以及排除對其所有權的侵害,以回復其完整的所有權。
然而,上訴人和參加人聲稱繼承人未能在一定時間內堅持其所有權,而被上訴人則聲稱繼承人經浮覆回復原狀後,仍擁有該土地的公同共有權。
最終,法院依據民法的有關規定,裁定該土地的繼承人對於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可以要求塗銷該所有權登記以及排除對其所有權的侵害,以回復其完整的所有權。
以上文章適用了以下法條和關鍵字:
法條:繼承法、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1151條、第759條、民法第128條、民法第767條、民法第821條、民法第828條、國有財產法第1條、國有財產法第9條
關鍵字:繼承人、遺產、共有、所有權、登記、時效、消滅時效、妨害、回復原狀、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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