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繼承人因遺產分配始終無法達成協議或被繼承人之權狀尋覓不著或其他原因無法檢附,致擔憂該遺產可能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有無解決辦法?
這是一個可以考慮的解決方案。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繼承人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而不需要檢附所有權狀。這樣可以先完成繼承登記,避免被列冊管理或需要繳納罰鍰的情況。之後,如果繼承人達成協議,可以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遺產分割事宜,並提交權狀等相關文件。
親人過世時,繼承人之優先序位為何?
當一個人去世後,其財產將會進行繼承,而繼承人的優先序位是根據民法第1138條所定義的。
除了配偶外,繼承人的優先序位如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優先順序是以親等近者為先。
(二) 父母:如果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則父母可以繼承遺產。
(三) 兄弟姐妹:如果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父母,則兄弟姐妹可以繼承遺產。
(四) 祖父母:如果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和兄弟姐妹,則祖父母可以繼承遺產。
在第(一)順序中,如果有多位繼承人,則以親等近者為先。例如,如果有兩位繼承人,一位是遺產人的兒子,另一位是孫子,那麼兒子可以優先繼承遺產。
此外,配偶也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但其應繼分則依同法第1144條定之。這表示配偶的繼分會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分配,具體繼分比例可以根據個案情況進行判斷。
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列冊管理之期限多長?何時會移請國有財產局標售?其目的為何?
根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若一筆不動產的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會在該不動產列冊管理期限(15年)結束後,將該不動產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如果在期限內未申請登記,就有可能喪失其對該不動產的占有權利。同時,若有第三人佔有該不動產且無合法使用權,其在標售後也會喪失其占有權利;若該不動產被租賃超過5年,則標售後租賃期限將以5年為限。該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督促繼承人儘早辦理繼承登記,強化土地登記的效力,保障繼承人的法定權益,同時維護土地資源、促進土地的合理利用及推展相關土地政策。
以國稅局核發的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辦理繼承,唯事後發現該清單有缺漏部份土地致未辦理繼承,現在補辦繼承,惟地政事務所要罰款20倍,可否申請不可歸責事由而免繳罰款嗎?
根據土地法第73條和土地登記規則第50條第2款的規定,繼承登記者必須在繼承開始後的六個月內進行申請,逾期申請者可能需要支付應納登記費額一倍的罰款,但罰款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的逾期申請期間,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罰款時應予扣除。
申請人在繼承事實發生后必須積極申辦被繼承人的所有財產的繼承登記,申請人應提供相關資料以便登記機關審查。如果申請人已經根據國稅局核發的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進行了繼承登記,但後來發現有遺漏部分土地未辦理繼承登記,如果申請人再次申請繼承登記的逾期申請是由於非申請人的過錯或疏忽導致的,那麼在計算罰款時,逾期申請的期間可以被視為不可歸責於申請人的期間,並被扣除。
假設小明的父親去世,留下了一些財產,包括土地。小明依據國稅局核發的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辦理繼承,但後來發現清單上有些土地遺漏了,未被辦理繼承手續。小明發現這個問題後立即前往地政事務所補辦繼承手續,但地政事務所卻要求他支付20倍的罰款,這讓小明感到很困擾。
小明詢問了律師,律師告訴他,根據法律規定,繼承登記者在繼承開始後的六個月內要辦理繼承手續,如果超過期限,每逾一個月就會增加一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而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的逾期期間,可以扣除罰鍰。因此,如果小明能夠證明他在期限內已經積極申辦所有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登記,包括向國稅機關申請的歸戶查詢清單、向地政機關申請的地籍總歸戶資料和國稅局核發的同意移轉證明書內的遺產明細表上所列之財產,並在期限內完成登記,但仍有遺漏,那麼這段期間就可以視為不可歸責於小明,他就不需要支付罰款。不過,他需要提供相關資料以供登記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