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不動產權利如不辦理登記對權益有何影響?
根據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物權的人,在登記前必須辦理繼承登記,否則不能有效處分其物權,例如出售不動產或向銀行抵押貸款等行為。因此,繼承人應該在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逾期的話,每逾期一個月就需要支付應納登記費額一倍的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不僅會影響繼承人自身的財產權益,也會對後續的處理造成困難。因此,繼承人應該盡早辦理繼承登記,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果繼承人對繼承登記程序不熟悉,可以請律師或專業人士協助處理。
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多久沒辦理繼承登記,才會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又被列冊管理是不是需要繳交費用?
根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的規定,如果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可以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地政機關得予以列冊管理。然而,如果是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在此修法之前,被政府代管的不動產確實需要繳交代管費。但是自民國89年1月28日起,土地法第73條之1的修正將「代管」改為「列冊管理」,且不再收取列冊管理費用。
因此,依照現行土地法的規定,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繼承人不需要再支付任何列冊管理費用。然而,如果繼承人不想讓不動產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還是建議儘早辦理繼承登記,以確保自己的財產權益。
已經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如果一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的話,會怎麼樣?
根據土地法第73條之2的規定,如果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不動產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滿15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可以將其移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應儲存於專戶,繼承人得依法領取,但如逾10年無繼承人申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換句話說,如果繼承人在不動產被列冊管理後15年內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可以將該不動產公開拍賣。拍賣所得的價款會儲存於專戶,繼承人可以依法領取。但如果逾過10年無繼承人申領該價款,該價款就會歸屬於國庫。因此,為了避免不動產被拍賣,繼承人應儘早辦理繼承登記,以確保自己的財產權益。
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會事先通知繼承人或公告週知嗎?公告期限為何?
地政機關如何根據稅籍資料、管理地籍等作業來檢附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的資料,並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明死亡日期、申請死亡登記之申請人及繼承人。地政事務所則會在每年4月1日進行公告,通知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未聲請者則會予以列冊管理。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促進不動產登記作業的進行,以保障不動產權益的確立與繼承人的權益。
是不是只要繳清遺產稅,就不會被列冊管理?
繳清遺產稅只是完成遺產稅的財稅義務,但要辦理繼承登記才能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否則仍無法進行相關處分,例如出售或抵押。如果經地政機關查明已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即使已經繳清遺產稅,仍會被列冊管理。因此,完成遺產稅的財稅義務後,還應盡快辦理繼承登記,以保障自身的不動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