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市容移代金累積破百億

〔記者謝武雄/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前年開始實施容積移轉代金制度,至今累積一百多億元,市議員黃敬平、李柏坊昨在議會定期會質詢時,認為容移制度為大法官釋字第四百號要解決既成道路未徵收問題,如今市府收了容移代金,卻用於新闢公共設施,有違憲之虞,況且很多既成道路已用四、五十年,政府卻沒付錢,應想辦法解決。

副市長王明鉅答詢說,市境未徵收既成道路的徵收金額龐大,市府不可能針對特定道路徵收,會參考其他直轄市對容移代金用途,明訂新(未開闢公保地)舊(如既成道路)比例,例如三比七,就會有卅餘億元用於既成道路土地收購,並以公平競標方式處理。

都市發展局長江南志表示,市府已對廿九個都市計畫全面檢討,沒有必要的公保地都解編還地於民,仍然保留者,各單位會設法編列預算完成徵收。

江說,容移代金會用於原都市計畫,都發局是代金管理單位,至於用在哪些用途?必須由各單位提出計畫。


桃園市政府自兩年前實施可轉讓開發權(TDR)制度,累計超過100億新臺幣。在例會會議上,黃景平議員和李保芳議員表示擔心,TDR系統旨在解決司法院解釋第400號所解決的道路徵收費未收取的問題,但市政府現在正在使用TDR資金開發新的公共設施,他們認為這可能違反憲法。此外,許多現有道路已經使用了40至50年,但政府沒有支付徵用費用。他們敦促市政府找到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

對此,副市長王明舉表示,全市現有道路徵收費用數額巨大,政府對特定道路收取費用是不可行的。他解釋說,市政府將參考其他城市,並規定TDR資金分配給新土地和現有(如現有道路)土地的比例,例如三比七的比例。這將導致超過30億新臺幣用於徵用現有道路土地,這將通過公平招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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