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公保地抵遺產稅 國稅局:除非符合這條件

有些民眾誤以為遺產標的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就能拿來抵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其實申請實物抵繳必須符合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納稅義務人才可在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公設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款,抵繳土地的價值,則以申請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國稅局說明,為避免公設保留地抵繳稅款會侵蝕稅收,同時兼顧原始持有者的權益,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請抵繳的公設地,除非在都市計劃劃設前,已經由被繼承人所持有,或在劃設後因「繼承」而移轉至被繼承人,可全額抵繳遺產稅外,都要按申請抵繳的公設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可抵繳的限額。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甲男的遺產稅案,經核定遺產總額為70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為400萬元,因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申請以遺產中的2筆公設保留地各為200萬元、500萬元抵繳稅款,因該2筆土地為生前以「買賣」方式取得,當時已是公設保留地,所以可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40萬元【400萬元×(700萬元/7000萬元)】,其餘遺產稅額360萬元,可選擇以現金繳納或其他實物抵繳。

國稅局提醒民眾,繼承人用公設保留地申請抵繳遺產稅,該筆土地必須符合遺產及贈與法的「易於變價」規定,也就是公設保留地若已列入地方政府的徵收補償計劃中,且徵收經費已編列預算、經議會通過,才符合「易於變價」規定,申請實物抵繳。

文章討論了繼承公共設施預留土地可以用來抵消遺產稅的誤解。財政部南方地區國稅局解釋,申請實物抵銷,應繳納遺產稅金額須在300萬元以上,遺產稅責任不能以現金支付。然後,負責繳納遺產稅的人可以申請使用遺產中的公共設施預留土地來抵消納稅義務。土地的價值將基於申請時的當前市場價值。

該局指出,容許公共設施預留土地用於稅收抵扣可能會侵蝕稅收並損害原擁有人的利益。因此,遺產稅法規定,只有在城市規劃制定前土地為死者所有,或者在城市規劃制定后因繼承而轉讓給繼承人時,保留土地才能用於抵銷。此外,抵銷金額將根據保留地價值與遺產總價值的比例計算。

例如,如果一個人的遺產總價值為70萬新臺幣,應繳納的遺產稅為4萬新臺幣,而該人申請在遺產中使用兩塊總價值為7萬新臺幣的保留土地來抵銷納稅義務,則允許的最高抵銷金額為400萬新臺幣(即 應繳納遺產稅的000%)。剩餘的納稅義務可以用現金或其他實物資產支付。

該局亦提醒市民,用於稅務抵扣的預留土地必須符合易兌換現金的要求。換句話說,保留的土地必須包含在地方政府的收購和補償計劃中,並且收購資金必須經過理事會的預算和批准,才有資格進行扣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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