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國文、實習記者龔子華/台北報導〕新竹魏姓家族日治時期原持有新竹縣3塊土地,因河川敷地而坍沒,後來土地浮出後被登記為國有,加上被徵收而無法回復所有權登記,也未獲得徵收補償費,魏家認為權益受損,求償2456萬多元,但一審敗訴,魏家不服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魏家應受領徵收補償款,逆轉改判國有財產署應賠償魏家2456萬多元;還可上訴。
魏家主張,日治時期於新竹縣原持有3塊土地,期間沉於河川,土地浮出後,1993年被中華民國政府收歸國有並公告,後來因新竹地檢署為遷建辦公廳舍需要申請撥用,而由新竹縣政府辦理區段徵收,以致無法回復所有權登記,也未獲得徵收補償費,權益受損,因此提告要求國有財產署支付徵收補償費2456萬1600元。
國有財產署指稱,魏家人未依我國法律登記為土地所有人,因此自土地於1993年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開始,至魏家提起訴訟的2020年3月為止,已超過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15年時效,因此魏家無權請求徵收補償費。
台北地院審理後支持國有財產署見解,認為魏家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時效已消滅,判魏家敗訴。魏家子女22人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採不同見解,認為魏家人是直到2019年8月5日才知道本案土地被登記為國有,因此物上返還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應自此時才起算,魏家人尚未過請求權時效,今改判魏家人勝訴,國有財產署應賠償魏家2456萬1600元,還可上訴。
這則新聞報導了一個涉及土地所有權及徵收補償的案件,具體內容如下:
新竹魏家族在日治時期持有三塊土地,但因河川敷地而坍沒,土地浮出後被登記為國有,後來被徵收而無法回復所有權登記,也未獲得徵收補償費。魏家認為權益受損,提出訴訟,要求國有財產署支付徵收補償費2456萬1600元。一審法院認為魏家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時效已消滅,判魏家敗訴。魏家上訴至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則認為魏家人直到2019年8月5日才知道本案土地被登記為國有,物上返還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應自此時才起算,因此魏家人尚未過請求權時效,改判國有財產署應賠償魏家2456萬1600元,還可上訴。
這個案件提醒我們,處理土地所有權及徵收補償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土地所有權登記:土地所有權登記是確定土地所有權的基礎,因此在處理土地用地時,應該先確定土地所有權歸屬,以免後續產生爭議。
2.徵收補償:政府徵收土地時,應依法給予土地所有人合理的補償。如有土地所有人的權益受損,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賠償。
3.時效:在處理土地所有權及徵收補償時,需要注意時效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土地所有權及徵收補償的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必須在時效期限內提出訴訟或申請,否則請求權將被視為消滅。
4.訴訟:如土地所有權或徵收補償產生爭議,土地所有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在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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