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767條是指「土地登記」的規定,該條規定為:「土地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登記取得之。登記以法定之形式為之。」
換言之,依照民法規定,土地的權利必須透過登記程式來確定,而其登記方式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當涉及到土地所有權的爭議時,民法第767條的土地登記規定常常會被引用。以下是一個案例:
有兩個人分別聲稱擁有同一塊土地的所有權,他們各自提供了不同的土地證明檔案以支援自己的主張。
一方提供了土地登記簿謄本,顯示他的名字被登記為土地的所有人,而另一方則提供了土地契約書,聲稱他是土地的實際持有人。
法院審查了這些證明檔案後,確定土地登記簿謄本才是關鍵的證據,因為根據 民法第767條 的規定,土地的權利必須透過登記過程來確定,只有在登記簿上登記為土地所有人才被認為具有法律上的所有權。土地契約書只是一份合法協議,並不能代表土地所有權的法律證明。
基於這個判決,土地登記成為確認土地所有權的關鍵性程式,只有在土地登記簿上註冊名字的人才能被視為土地所有人,這是在民法第767條中所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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