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怎麼賣?解析《土地法第34-1條》與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

根據《土地法》第34-1條,共有人有優先承購土地的權力,當其中一個共有人想要出售土地時,必須先向其他共有人提出承購的要求,讓其他共有人在限定期限內行使優先承購權。如果其他共有人都放棄承購,那麼出售人才可以向第三方出售土地。

當共有人決定出售土地時,需要確認土地的所有權形式和共有人的數量,並且遵守相關的法律和規定。如果土地所有權形式是共同共有,那麼每個共同共有人都擁有土地權的一部分,需要在出售土地時進行共識和協商。此時,可以使用分割土地或者合併土地等方式來調整土地權,最終確定每個共有人的權益比例。

當共有人同意出售土地時,出售人必須依據《土地法》第34-1條提出優先承購權通知書,讓其他共有人在限制天數內決定是否要行使優先承購權。如果其他共有人拒絕行使優先承購權,出售人才有權向第三方出售土地。如果其他共有人決定行使優先承購權,則必須按照土地權的比例進行分配。例如,如果共同共有人擁有土地權40%和60%,其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後,新的土地權比例可能會發生相應的調整。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共有人應當事先商量好相關條款、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定期確認土地使用狀況、瞭解土地評估價值等,以確保每個共同共有人在土地交易過程中的權益得到保障。

甲、乙、丙、丁4人共有一塊土地,持分(應有部分)分別為35%、35%、20%、10%,現在有建商出高價想買下這塊土地,甲、乙認為機不可失,但丙、丁還不想賣地,甲、乙該怎麼做?什麼是《土地法第34-1條》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

在這種情況下,甲、乙兩人慾出售土地必須獲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不能單方面出售。根據土地權持分比例,甲、乙共有土地權的佔比為70%,仍需獲得丙、丁的同意。如果丙、丁不同意出售土地,甲、乙無法出售土地,因為共有土地產權只有所有共有人同意才能有效轉移,不能任意處置。

此時,甲、乙可以嘗試說服丙、丁同意出售土地,或者提供其他的解決方案。例如,可以依據土地權持分比例,提供其他的權益安排,讓所有共有人在初期或長期時間獲得相應的利益,尋求共識和協商的過程中,可以利用分割土地或者合併土地的方式進行土地權的調整。

如果甲、乙成功說服了丙、丁並且達成協議,按照《土地法第34-1條》的規定,必須先向其他共有人提出優先承購權通知書,讓其他共有人在限制天數內決定是否要行使優先承購權。如果其他共有人放棄行使優先承購權,甲、乙才能夠將土地出售給第三方。

《土地法第 34-1條》所提到的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是指當土地權狀上有多人共同擁有土地所有權時,其中一位共有人慾出售土地時,需要依照土地所有權的持分比例,先向其他共有人提出優先承購權通知書,讓其他共有人在限制天數內決定是否要行使優先承購權。如果其他共有人選擇放棄權力,則原共有人才能夠把土地出售給第三方。

總之,對於共有土地出售,必須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並尋求所有共有人的同意。甲、乙需要與丙、丁進行協商,達成共識,然後根據土地權持分比例提供相應的權益安排。如果共有人決定出售土地,則必須先向其他共有人提出優先承購權通知書,讓其他共有人在限制天數內決定是否要行使優先承購權。

假設甲、乙、丙、丁四個人共同擁有一片土地,在土地所有權狀中,甲、乙分別佔有土地權的40%以及30%,丙、丁分別佔有15%和15%。

其中,甲、乙擬出售這塊土地,但因為這是共有土地,必須獲得丙、丁的同意才能有效出售。甲、乙可以和丙、丁進行協商和交涉,以尋求共識和解決方案。在協商過程中,甲、乙可以提出利益安排方案,例如根據土地權持分比例分配利益或者對土地進行分割或合併等方式,讓所有共有人獲得相應的利益。

如果甲、乙和丙、丁達成共識並且一致同意出售土地,根據法律規定,甲、乙需要先向其他共有人提出優先承購權通知書,讓其他共有人在限定的時間內決定是否行使優先承購權。如果其他共有人放棄行使優先承購權,在通知書期限結束後,甲、乙就可以將土地出售給第三方。

總之,這個例子告訴我們,當共有人慾出售土地時,必須遵守法律程式和協商原則,尋求所有共有人的同意,保護所有共有人的利益,以達成公正合法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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