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認為,信託只是有錢人的工具,但實際上中產階級和低收入階層也可以受益。尤其在處理財產遺留問題時,信託可以提供相當有價值的解決方案。
例如,一位女士因先生突然過世,而在處理喪禮和其他事務時疏忽,且把存摺、印章等財產證明交給親朋好友處理,最後的理賠金竟被領光。如果她當初使用了保險金信託,理賠金將直接進入信託帳戶。進行財務規劃時,需要將這樣的風險納入考量,因此信託對所有人都有重要價值。而近期,金管會已經開始關注此問題,鼓勵金融業推廣信託服務,包括放寬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及證券商辦理保險金信託的限制,讓更多人能夠瞭解這一重要的財務規劃工具。如果能夠將信託納入保險業務,當保險事故發生時,理賠金可以進入信託帳戶,為受益人提供更完善的保障。
信託是分為自益信託和他益信託兩種
自益信託是指委託人把自己的財產交給受託人管理,受益人就是委託人自己。他益信託是委託人以他人為受益人,例如父母為身障子女成立信託,希望子女長久以來都有照顧。還有部分自益、部分他益信託,委託人可同時設定自己和他人的受益權益。
選擇何種信託要看個人的需求,是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還是他人的利益。如果是為了自己,可以選擇自益信託;如果是為了照顧別人,可以選擇他益信託;如果要兼顧自己和別人,就可以選擇部分自益、部分他益信託。依據個人的狀況與需求,選擇適合自己的信託型別,就可以達到最佳的財務規畫目的。
在信託進行財務規劃時,主要的目的不是為了節稅,而是能夠保障財產,並且在人生的不同時期,提供不同的財務安排。至於是否需要繳稅,則取決於信託的種類以及個人情況。
自益信託的情況下,若委託人過世,信託內的財產會與遺產合併計算遺產稅。根據內政部的解釋函令,自益信託委託人死亡後,繼承人需先終止信託關係,然後繼承人才可以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申請信託內容變更登記。至於信託財產的歸屬,依據信託法第65條,應遵循以下順序:受益人、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總的來說,選擇何種信託都需考慮個人情況,再依據情況選擇最適合的種類。同時,也需要瞭解相關稅務問題,以做出合理的財務規劃。
如果受益人不是委託人本人,則屬於「他益信託」
在辦理信託時,委託人需要為贈與受益人的財產支付贈與稅,因為資產已經轉移至受益人名下。依據現行的贈與稅規定,每人每年的免稅額為220萬元。同時,當受益人過世時,其繼承人也需要依法繳納遺產稅。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之一,信託契約中受益人非委託人的情況視為委託人贈與受益人資產,需繳納贈與稅,費用就在信託成立時支付。例如,委託人在銀行辦理500萬元的他益信託,讓銀行照顧女兒的生活費用,委託人需要承擔贈與稅成本。每年每人贈與的免稅額為220萬元,如超過則需繳納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對他人贈與的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需在30天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在非公益信託的情況下,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1條,委託人成立、變更信託契約的時間即為贈與行為發生的時間。
因此,辦理他益信託時,委託人需要注意繳納贈與稅的費用,同時也需瞭解相關的稅務政策,以合理規劃財務。
除了節稅外,設立信託還有眾多功能。委託人可以指定要將財產分配給哪些受益人和分配的時間。同時,信託也可以避免遺產特留分的限制,並防止子女繼承財產後的揮霍浪費。此外,設立信託可以有效保護財產不受債權人的追訴,建立個人財產與企業經營、個人執業風險等的防火牆。總而言之,信託提供的財產分配內容與分配方式具有極高的自由度。
以下是信託用途的例子:
1.指定身障子女為受益人,照顧其生活需求。
2.指定財產分配的時間,以延續長輩對後代的照顧和財產傳承。
3.調整財產分配額度,避免法律規定中關於遺產特留分的限制。
4.防止子女年齡還小不懂得管理財產或揮霍浪費。
5.建立防火牆,保護信託內的財產不受債權人的追訴。
道路用地買賣 | 土地買賣整合 | 日據土地辦理 | 持分土地買賣 | 地籍清理處理 | 河川浮覆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