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一」即「第一種住宅區」,建蔽率30%、容積率60%。
「住二」即「第二種住宅區」,建蔽率35%、容積率120%。
「住二之一」即「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建蔽率35%、容積率160%。
「住二之二」即「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建蔽率35%、容積率225%。
「住三」即「第三種住宅區」,建蔽率45%、容積率225%。
「住三之一」即「第三之一種住宅區」,建蔽率45%、容積率300%。
「住三之二」即「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建蔽率45%、容積率400%。
「住四」即「第四種住宅區」,建蔽率50%、容積率300%。
「住四之一」即「第四之一種住宅區」,建蔽率50%、容積率400%。
關於分區的相關使用目的:
一、第一種住宅區:為維護最高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專供建築獨立或雙併住宅為主,維持最低之人口密度與建 築 密度,並防止非住宅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二、第二種住宅區:為維護較高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供設置各式住宅及日常用品零售業或服務業等使用,維持中等之人口密度與建築密度,並防止工業與稍具規模之商業等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三、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內面臨較寬之道路,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廣場、綠地、河川等,而經由都市計畫程序之劃定,其容積率得酌予提高,並維持原使用管制之地區。
四、第三種住宅區:為維護中等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供設置各式住宅及一般零售業等使用,維持稍高之人口密度與建築密度,並防止工業與較具規模之商業等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五、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內面臨較寬之道路,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廣場、綠地、河川等,而經由都市計畫程序之劃定,其容積率得酌予提高,使用管制部分有別於第三種住宅區之地區。
六、第四種住宅區:為維護基本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供設置各式住宅及公害最輕微之輕工業與一般零售業等使用,並防止一般大規模之工業與商業等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七、第四之一種住宅區:第四種住宅區內面臨較寬之道路,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廣場、綠地、河川等,而經由都市計畫程序之劃定,其容積率得酌予提高,使用管制部分有別於第四種住宅區之地區。
八、第一種商業區:為供住宅區日常生活所需之零售業、服務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之商業區。
九、第二種商業區:為供住宅區與地區性之零售業、服務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之商業區。
十、第三種商業區:為供地區性之零售業、服務業、娛樂業、批發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之商業區。
十一、第四種商業區:為供全市、區域及臺灣地區之主要商業、專門性服務業、大規模零售業、專門性零售業、娛樂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之商業區。
十二、第二種工業區:以供外部環境影響程度中等工業之使用為主,維持適度之實質工作環境水準,使此類工業對周圍環境之不良影響減至最小,並容納支援工業之相關使用項目而劃定之分區。本分區內得設置經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職業訓練、創業輔導、試驗研究等與工業發展有關之設施使用,並得從事業務產品之研發、設計、修理、國際貿易及與經濟部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同一中類產業之批發業務。
十三、第三種工業區:以供外部環境影響程度輕微工業之使用為主,維持稍高之實質工作環境水準,使此類工業對周圍環境之不良影響減至最小,並減少居住與工作場所間之距離,並容納支援工業之相關使用項目而劃定之分區。本分區內得設置經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職業訓練、創業輔導、試驗研究等與工業發展有關之設施使用,並得從事業務產品之研發、設計、、修理、國際貿易及與經濟部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同一中類產業之批發業務。
十四、行政區:為發揮行政機關、公共建築等之功能,便利各機關間之連繫,並增進其莊嚴寧靜氣氛而劃定之分區。
十五、文教區:為促進非里鄰性文化教育之發展,並維護其寧靜環境而劃定之分區。
十六、倉庫區:為促進運輸服務業、倉庫儲存業及其有關設施之發展而劃定之分區。
十七、風景區:為保育及開發自然風景而劃定之分區。
十八、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之分區。
十九、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之分區。
二十、行水區:為保護水道防止洪泛損害而劃定之分區。
二一、保存區:為維護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物並保全其環境景觀而劃定之分區。
二二、特定專用區:為特定目的而劃定之分區。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有關建蔽率容積率庭院等規定一覽表
http://www.udd.taipei.gov.tw/pages/detail.aspx?Node=46&Page=2077&Inde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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